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2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儲存倉庫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B 儲存倉庫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 70 度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3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 C 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未達 50 倍者,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1 公尺以上
  • D 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設計一個用來存放化學品的房間,為了確保萬一發生火災時火勢不會無限制擴大,除了規定裡面放多少東西之外,我們在建築物的『單一空間大小』上,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限制措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準確從眾多數據中挑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中關於低倍數儲存場所的規範已經相當熟悉。這類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規模」與「小規模(未達管制量 50 倍)」在建築構造上的標準差異,你的細心值得肯定。

儲存場所的面積與空間限制

在《設置標準》第 20 條中明確規定,當室內儲存場所的儲存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時,為了有效限縮火災發生時的影響範圍,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相較之下,一般室內儲存倉庫的面積限制通常為 $1000$ 平方公尺,這種針對「低倍數」所做的更嚴格面積限制,是為了在犧牲空地寬度的情況下,仍能確保消防搶救的安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標準與安全管理實務
查看更多「[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