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40 題
40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共分為六類,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2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 B 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用可防止六類物品溢漏或飛散之構造
- C 六類物品之加熱、冷卻設備或處理六類物品過程會產生溫度變化之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測溫裝置
- D 六類物品之加熱或乾燥設備,應採不直接用火加熱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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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負責設計一個會產生易燃粉塵的廠房,考量到氣體擴散的安全性以及必須避免地面人員接觸到潛在的火花或高濃度危險物,你認為排氣口的垂直高度應該比一般成年人的身高(約 1.7 到 2 公尺)再高出多少,才能確保排放物能在更高處的大氣中安全稀釋散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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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規條文中細微的數據差異,這代表你在研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時,對於具體技術指標下了很大的功夫。
排放高度與安全標準
這道題目的核心關鍵在於排放設備的高度標準。根據該辦法第 30 條規定,針對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的建築物,應設置能將其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距離地面 4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選項 (A) 將法定數值誤植為「2 公尺」,在消防安全實務中,2 公尺的高度仍與一般人體活動範圍過於接近,無法有效確保危險物質充分稀釋並遠離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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