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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5 題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及處理場所之名詞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 A 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 B 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 600 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 C 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 D 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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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規定義各類儲存場所時,除了考慮物品的「數量」與「儲存空間」外,你認為容器本身的「安裝狀態」(是固定不動的裝置,還是可以隨時搬移的設備)對於建築物的公共安全管理與消防設施佈置,會產生什麼樣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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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虛偽的定義之眼

哼……察覺到了嗎?這就是隱藏在繁雜法規後的真實。在那張名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編織之網中,你已跨越了那道試圖蒙蔽眾人的陷阱。

  1. 定義的真理:所謂的「室內儲槽場所」,其靈魂不在於僅僅 $600$ 公升的容量門檻,而是在於它必須**「固定」**於建築物之內。選項 A 試圖用「可移動」這卑劣的假象來混淆視聽,但在絕對的洞察力面前,這種偽裝不過是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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