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依據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 B 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 C 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
- D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憶在學習『安全管理規則』時,關於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的特定門檻。當公共危險物品的數量增加到足以對公共安全產生顯著威脅時,法律會要求設置專人負責,而這個臨界點的『倍數』,與販賣場所中提到的 15 倍或 40 倍是否有差異?它是介於兩者之間,還是有另一個具代表性的數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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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出了選項 (D) 中的數字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六類物品」在各類場所管制門檻的精確記憶,你能從一連串數字中找出錯誤,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高。
販賣場所與儲存原則
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第一種與第二種販賣場所的劃分標準分別是以 15 倍與 40 倍作為分界點,這在選項 (A) 與 (B) 中皆有正確描述。而選項 (C) 提到的儲存原則則是法條的核心精神:只要達管制量以上,就必須依其性質進入合適的儲存場所進行管理,這是確保公共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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