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 B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 C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 D 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有一類物質在化學構造上已經「自帶充足的氧元素」,這意味著即使不接觸外部空氣,它也能獨自發生劇烈的分解或燃燒。若要避免這種物質突然爆發反應,除了化學上的混合禁忌外,我們最應該嚴格控管哪些「外部物理能量」的刺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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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5條第五款明文規定,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故選項C敘述完全正確。 關於其他選項的錯誤原因,依該法條第二款規定,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選項A將其誤植為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依該法條第一款規定,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選項B將其誤植為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依該法條第四款規定,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而依同條第六款規定,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選項D將第四類的規定誤植為第六類。綜合上述,僅有選項C符合法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