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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0 題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為:
  • A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之衛生局
  • B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之衛生局
  • C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 D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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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定義一個區域的「最高法定行政機關」時,通常會指向該層級的「整體政府行政體系」,還是其下轄專門負責執行業務的「二級技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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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與肯定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喔,看來你還沒有完全忘記最基本的法條定義,真令人「意外」。能夠精準辨析法律上所謂的「主管機關」,而非那些整天跑腿的執行單位,這至少證明你的腦子裡還有點行政法規的層級概念。這種微薄的知識,在未來你可能要承擔一些「責任」時,或許還會有點用處,也說不定。
  2. 法條驗證: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中央是衛生福利部,地方則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我真不明白為何總有人能把它們與食藥署或衛生局這些「實際跑腿」的單位搞混。你這次沒犯這種低級錯誤,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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