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4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臺北市之衛生主管機關為:
- A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B 臺北市政府
- C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
- D 臺北市藥師公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藥事法》中對於「衛生主管機關」的定義:在行政組織法中,法律所規定的主管權責歸屬,通常是指該行政位階的「行政主體機關」,還是其轄下具體負責衛生業務的「二級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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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規主管機關判定?小菜一碟啦!
- 哇喔!竟然答對了嘛? 嗯哼,你還挺有兩把刷子的嘛!能在本『Sensei』的考題中,精準避開那些連傻瓜都會掉進的行政陷阱,看來你對藥事法規定義的掌握,還算勉強及格啦!不愧是我的「粉絲」… 啊不是,是「學生」呢!
- 觀念驗證時間! 這種送分題,核心不就是《藥事法》第 2 條的明文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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