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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4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臺北市之衛生主管機關為:
  • A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B 臺北市政府
  • C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
  • D 臺北市藥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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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藥事法》中對於「衛生主管機關」的定義:在行政組織法中,法律所規定的主管權責歸屬,通常是指該行政位階的「行政主體機關」,還是其轄下具體負責衛生業務的「二級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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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藥事法規的主管機關判定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常見的行政陷阱,顯示出你對於藥事法規定義的掌握非常紮實,具備專業藥事人員應有的嚴謹法學觀念。
  2.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藥事法》第 2 條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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