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 題
臺北市及金門縣的藥師懲戒委員會分別由何機關設置之?
- A 臺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
- B 臺北市政府、衛生福利部
- C 都是衛生福利部
- D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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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藥師法》中有關組織設置的權限劃分來思考:法律對於『直轄市』(如臺北市)與一般『縣、市』(如金門縣)在設置藥師懲戒委員會的權責規範上,是否存在『地方自治』與『中央統籌』的行政層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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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藥師懲戒委員會的管轄與設置機關。依據《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條規定:「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依照上述法條原則,臺北市為直轄市,其藥師懲戒委員會應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設置。然而,金門縣因屬於藥師與藥劑生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適用該條文之但書規定,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因此,臺北市及金門縣的藥師懲戒委員會分別由臺北市政府與衛生福利部設置,正確答案為選項B。
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機關
💡 懲戒委員會依行政層級劃分:直轄市自設,縣市歸中央。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 (如台北市) | VS | 縣、市 (如金門縣) |
|---|---|---|---|
| 設置層級 | 直轄市級 | — | 縣市級 |
| 懲戒委員會 | 直轄市政府設置 | — |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
| 覆審委員會 |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 — |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
| 法規依據 | 藥師法第 25-1 條 | — | 藥師法第 25-1 條 |
💬懲戒一審看地方層級(直轄市 vs 縣市),覆審則一律回歸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