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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3 題

臺北市某藥師未親自執業且將證照租給他人使用,被移付懲戒後應由下列何者審理?
  • A 臺北市衛生局
  • B 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委員會
  • C 臺北市藥師公會
  • D 臺北市藥師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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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名領有國家執照的專業人員,在特定地方執業時違反了執業規範,你認為該審理權責應屬於「單純執行行政命令的官方機構」,還是「專門針對專業操守設立的委員會」?再者,依據管轄原則,這類具體的個案審理,通常會先在該執業所在地的「地方層級」還是「中央部會層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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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藥師移付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依據藥師法第21-2條規定,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因此可先排除地方衛生局與藥師公會。同條文進一步明定,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因本題中違法未親自執業且出租證照之藥師位於臺北市,屬於直轄市轄區,故其移付懲戒事件依法應由該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臺北市藥師懲戒委員會」負責審理。此外,依同條規定,若被懲戒人對決議有不服請求覆審時,才是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綜合上述法規,本案初次移付懲戒之處理機關為臺北市藥師懲戒委員會,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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