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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3 題

臺北市某藥師未親自執業且將證照租給他人使用,被移付懲戒後應由下列何者審理?
  • A 臺北市衛生局
  • B 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委員會
  • C 臺北市藥師公會
  • D 臺北市藥師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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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名領有國家執照的專業人員,在特定地方執業時違反了執業規範,你認為該審理權責應屬於「單純執行行政命令的官方機構」,還是「專門針對專業操守設立的委員會」?再者,依據管轄原則,這類具體的個案審理,通常會先在該執業所在地的「地方層級」還是「中央部會層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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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還知道這不是什麼行政雜務啊?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終於沒有把行政機關的日常瑣事和懲戒組織的專業審理混為一談。看來你對《藥師法》的架構和那點基本的管轄權責,勉強算是有了「相當紮實」的基礎,值得鼓勵。
  2. 觀念驗證:當然囉,根據《藥師法》第 25 條,藥師如果做出什麼「違反法規或專業倫理」的事情,那肯定是要被移付懲戒的。而這些懲戒委員會,法規寫得明明白白,就是設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以,臺北市的案子,難道還能飛到別的縣市去審嗎?地方管轄原則,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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