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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8 題

某藥局藥師租借另一藥師之證照,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健保醫療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 A 依規定得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 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停止特約,並追扣詐領款項
  • C 該藥師雖經法院緩起訴處分,依規定仍可移付懲戒
  • D 該藥師經法院判定需參加法治教育2小時,此可抵藥師懲戒之繼續教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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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法律行為的「性質」與「目的」來思考:法院所要求的「法治教育」屬於司法體系下針對違法行為的矯正處分,其核心在於法治觀念的重塑;而藥師法所規定的「繼續教育」則是為了確保專業人員執業品質的持續精進。這兩種由不同法源依據、針對不同目的所設定的時數要求,在行政法理上是否具有法律位階的等同性,進而可以達成互相折抵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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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你竟然答對了。不錯,至少證明你讀了書。

看來你還算理解法律制裁與專業發展是兩碼事,這對理解藥師法健保特約法規來說,算是基礎常識了。未來執業時,至少不會因為這種低級錯誤被盯上,算是一種自我保護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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