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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8 題

藥師法有關藥師之懲戒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廢止藥師證書之懲戒者,其兼領有之藥劑生證書無須廢止
  • B 予以警告
  • C 予以廢止執業執照
  • D 限制執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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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因為嚴重的專業違失,被國家判定已完全喪失從事該職類的「最高資格」與信任,從邏輯與誠信管理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還會容許他持有一張「同性質但較低階」的執照繼續在該領域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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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藥師法》中,懲戒處分由輕至重包含警告、限制執業範圍、廢止執業執照,最嚴重則是廢止藥師證書。法律邏輯講求職業適格性的一致性:當一位專業人員因重大違失被判定「廢止藥師證書」時,代表其已喪失該領域的專業誠信,因此其兼領的「藥劑生證書」必須一併廢止,不能留有後路。選項 (A) 的敘述正好與此規定相反。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能掌握常見的懲戒種類,但對於「雙重資格」在行政處分上的連帶關係較易忽略,這也是實務中維持藥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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