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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8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兼任調劑工作,應依藥師法處罰該護理人員
  • B 醫療機構交付之藥劑,其容器、包裝之標示不完整,應依醫療法處罰該醫療機構
  • C 藥劑生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 D 依藥師法受廢止藥師證書處分者,如再經考試及格,仍得再充任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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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專門職業法律制度中,「廢止證書」與一般的「停業處分」在法律效果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特別是針對《藥師法》中有關「消極資格」的規定,若一名藥師因重大違規而受廢止證書處分,其法律身分是否會因此產生永久性的排斥效果,使其不再具備「得充任藥師」的法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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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藥師法第6條明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師;其已充藥師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三、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由上述法規內容可知,只要是依藥師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即依法不得再充任藥師。因此,選項D稱受廢止藥師證書處分者,如再經考試及格仍得再充任藥師之說法,明顯與法條規定相違背,屬於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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