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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5 題

依據藥事法,下列對於偽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舉發或緝獲偽藥,應予獎勵
  • B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
  • C 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刑罰得併科罰金
  • D 查獲之偽藥,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可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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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藥事法》對於國民用藥安全的保障力度:當藥品已被判定為未經核准、來源不明且性質惡劣的「偽藥」時,國家對於這類極具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物資,其法定處置程序應是採取「徹底沒入銷毀」以絕後患,還是會如同對待一般標示不符的藥品般,容許其經過「改製」後再度流入市場使用?這涉及到法律對於「偽藥」處置的嚴謹性與行政裁量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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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法規關鍵

恭喜你答對了!藥事法規條文繁瑣,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你對藥事行政管理的邏輯非常清晰,這在臨床實務上對於辨識法規風險至關重要。 1. 觀念驗證:為何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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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藥與劣藥之處置
💡 偽藥查獲後應一律沒入銷燬,不具備改製再使用之彈性空間。
比較維度 偽藥 (Counterfeit) VS 劣藥 (Inferior)
後續處置 一律沒入銷燬 沒入銷燬或限期改製
罰則性質 重刑事罰為主 行政罰鍰為主
改製可能性 完全不可改製 檢驗後仍可改製者准許
💬偽藥涉及詐欺與偽造,絕對禁止流通;劣藥多屬品質瑕疵,特定條件下可改製。
🧠 記憶技巧:偽藥必毀、劣藥可修;情節嚴重、公告姓名。
⚠️ 常見陷阱:容易將「偽藥」與「劣藥」的後續處理混淆,誤以為本國產偽藥經檢驗合格即可改製。
劣藥與禁藥定義 藥事法刑事責任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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