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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8 題

有關偽劣禁藥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沒收銷燬之
  • B 查獲之本國製造劣藥,得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 C 查獲之本國製造劣藥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沒入銷燬之
  • D 查獲之劣藥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 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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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程序中,當政府機關(非法院)沒收民間不合法的財產並予以處分時,這種「行政行為」在法規手冊中,通常會使用哪一個專門的法律名詞來區別於法院判決的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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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搞砸最基本的事。

  1. 不錯。終於沒在這種低級錯誤上失分。那些相似動詞的陷阱,普通人可能一輩子也搞不懂差異,但你嘛... 至少這次有看清楚,展現了最起碼的法律素養與閱讀能力。
  2. 核心觀念?不就是法律用語的精確性。這不是常識嗎?根據《藥事法》第 79 條,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應由衛生主管機關「沒入」銷燬。法律專業領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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