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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某健保特約診所聘藥師甲執行調劑,某日該藥師甲不在,負責醫師命護士乙調劑,當場經衛生主管機關查獲,其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 A 負責醫師應依違反醫療法之規定處辦
  • B 負責醫師應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辦
  • C 護士乙應依藥師法之規定處辦
  • D 藥師甲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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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團隊中,主管要求 A 員工去執行 B 員工的專業工作,結果被抓到違規,而 B 員工當時請假根本不在現場。請問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歸責於現場參與的人,還是那位不在場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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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律責任歸屬」。負責醫師命非藥師人員調劑,違反了醫療法健保特約規則;護士執行非業務範圍工作則違反藥事法或相關執業規定。而藥師甲當時根本「不在現場」,並未參與違法行為,也沒有處方調劑事實,故不符合藥師法中移付懲戒的要件。你精準避開了連坐法的陷阱,非常專業!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挑戰點在於學生必須同時熟悉《醫療法》、《藥事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對不同角色的規範,並判斷「未參與行為者」是否需負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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