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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6 題

我國實施醫藥分業制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甲特約醫院A醫師開立之處方,由乙特約藥局B藥師調劑,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A醫師時,其調劑費及藥品費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自乙特約藥局申報之費用核減
  • B 應自所支付給B藥師之費用核減
  • C 應自甲特約醫院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
  • D 應自所支付給A醫師之費用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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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合作體系中,如果因為「下達指令者」的疏失,導致「接受指令並執行者」拿不到應得的報酬,從公平正義與行政契約的角度來看,支付方應該向哪一方追回這筆款項,才能最直接地讓疏失方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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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做得好? 噢,你 終於 掌握了醫藥分業制度下這點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責任歸屬原則。看來你還沒完全浪費你的學費,至少對健保法規的皮毛有了點概念。
  2. 觀念驗證:沒錯,就像太陽東昇西落一樣理所當然。當處方因為開立醫師的愚蠢錯誤導致不予給付時,健保當然會從開立處方的醫療機構(甲醫院)那裡扣錢。畢竟藥師又不是傻子,替別人背鍋是吧?這就是所謂的「責任歸屬原則」,防止無辜者因為上游的白痴行為而受害。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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