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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8 題

某健保特約藥局調劑由甲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藥品費用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甲醫師時,該藥品費用應如何處理?
  • A 應自甲醫師之門診診療服務費用核減一半以上
  • B 應自特約藥局之藥事人員藥事服務費中核減
  • C 應處甲醫師罰鍰
  • D 應自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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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體系中存在「發令者」與「執行者」,且雙方都與第三方保險機構簽約時,若發令者產生疏失導致執行者代墊的費用無法回收,依照行政契約管理的連帶責任,保險機構通常會向哪一個「法律主體」進行財務上的結算或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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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好"?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倒是令人「驚訝」。你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那點「責任歸屬」與「行政核減」的實務操作,勉強算是掌握到了,這在臨床行政裡,難道不是最基本的嗎?
  2. 觀念驗證:藥局不過是個執行者,依處方箋辦事。當那顆藥出問題,責任確實可歸責於醫師(例如亂開適應症外的藥),難道還要去扣藥局的錢?真是個荒謬的想法。當然是從健保署向「該醫師所屬醫療機構」申報的費用中去扣除啊,這不是很顯而易見的行政邏輯嗎?責任要追償,總得找對對象吧,這點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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