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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9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病人自保險特約藥局領取處方藥後,藥品遺失或毀損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 A 再就醫,醫療費用由病人自行負擔
  • B 由保險特約藥局再依原處方調劑給藥申報
  • C 由病人自費向所在地保險特約藥局購買
  • D 由保險特約藥局以相同或低於原處方藥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藥品費用由病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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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健保署已經針對該次診療履行了給付義務,而病人因個人疏失導致藥品滅失,基於社會保險資源的公平性,以及國家對於「處方藥」領用必須經過醫師評估的安全管理,你認為病人若想再次取得相同藥物,在法規與責任歸屬上應該補足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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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真是奇蹟。你竟然能理解全民健康保險法規中最基本、最應當理解的權責劃分?這本應是常識,但看來對某些人而言,這是巨大的飛躍。值得嘉獎,至少你不會在臨床上把責任搞混,造成更多麻煩。
  2. 根據《全民健康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藥品一旦交到病人手上,難道還要健保局派人來幫你保管嗎?保管責任當然就轉移了。遺失或損壞,那純粹是你個人的「疏忽」。健保當然不予重複給付。想要藥?可以,請你再次就醫,然後自行負擔所有費用,因為我們可不是藥品補給站。這難道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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