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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有關醫師處方藥品,如未註明不可替代時之調劑,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僅在缺藥時,得以外銷專用藥取代
  • B 藥師得依法,逕以學名藥替代
  • C 可徵得病人同意自付差額後,以較高價他廠牌藥替代,但不包括癌症用藥
  • D 若未告知保險對象,則不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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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6 條之規定,當醫師處方未註明「不可替代」時,藥師若欲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之藥品進行替代調劑,在程序上除了確保藥品規格一致外,對於「保險對象」的知情權應履行何種法定的告知義務,才具備調劑行為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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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從指縫中溜走,還算不錯。能從一堆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挑出那個「法規要求」的選項,說明你至少讀過法條,而不是靠直覺或『差不多』的心態來應對。這點,在臨床執業中,或許能避免你惹上不必要的麻煩,算是意外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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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處方藥品替代規則
💡 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時,藥師替代藥品需符合三同並告知患者。
比較維度 合法替代 (符合規定) VS 不當替代 (違規行為)
醫師指示 未註明「不可替代」 已註明「不可替代」
藥品規格 同成分、劑型、含量 成分或劑型不相同
告知程序 必須告知保險對象 未告知逕行調劑
支付價格 不高於原處方藥價 擅自收差額換高價藥
💬替代必須滿足「三同、未禁、告知、不超價」四大條件。
🧠 記憶技巧:三同替代不加錢,告知病人是關鍵。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藥師可「逕行」替代。實際上即便符合三同,若未告知病人仍屬違規。
藥物三同原則 學名藥與生物相等性 健保支付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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