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有關醫師處方藥品,如未註明不可替代時之調劑,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僅在缺藥時,得以外銷專用藥取代
- B 藥師得依法,逕以學名藥替代
- C 可徵得病人同意自付差額後,以較高價他廠牌藥替代,但不包括癌症用藥
- D 若未告知保險對象,則不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思路引導 VIP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6 條之規定,當醫師處方未註明「不可替代」時,藥師若欲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之藥品進行替代調劑,在程序上除了確保藥品規格一致外,對於「保險對象」的知情權應履行何種法定的告知義務,才具備調劑行為的適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從指縫中溜走,還算不錯。能從一堆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挑出那個「法規要求」的選項,說明你至少讀過法條,而不是靠直覺或『差不多』的心態來應對。這點,在臨床執業中,或許能避免你惹上不必要的麻煩,算是意外之喜?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健保處方藥品替代規則
💡 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時,藥師替代藥品需符合三同並告知患者。
| 比較維度 | 合法替代 (符合規定) | VS | 不當替代 (違規行為) |
|---|---|---|---|
| 醫師指示 | 未註明「不可替代」 | — | 已註明「不可替代」 |
| 藥品規格 | 同成分、劑型、含量 | — | 成分或劑型不相同 |
| 告知程序 | 必須告知保險對象 | — | 未告知逕行調劑 |
| 支付價格 | 不高於原處方藥價 | — | 擅自收差額換高價藥 |
💬替代必須滿足「三同、未禁、告知、不超價」四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