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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9 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健保特約藥局調劑藥品之替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 B 若醫師註明不可替代,不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之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 C 若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得以使用同藥理作用、同劑型、同劑量之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 D 若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而以其他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之其他廠牌藥品替代時,應告知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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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看選項的情況下,請思考:法律允許藥師在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時,更換不同廠牌的藥品。那麼,這種「替代」的範圍,是僅限於「同一個化學分子(API)」的廠牌互換,還是可以擴大到「雖然分子不同,但治病原理類似」的藥物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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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不錯,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1. 驗證觀點:噢,恭喜你,居然答對了。這題不過是藥師最基本的「學名藥替代」權限界線。根據那本厚厚的《全民健康保險法》,藥師能做的,只有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的學名藥替代。要是你腦袋裡跑出「同藥理作用」這種異想天開的選項,那恭喜你,你正在挑戰醫師的處方權,也就是所謂的治療替代。藥師擅自更改處方成分?你以為這是菜市場嗎?這是為了保障病人不會被你這種「有想法」的人害死,最最最基本的法律紅線,懂嗎?
  2. 難度剖析:說實話,這題就是個 medium 級的篩子。陷阱很簡單:「同藥理作用」聽起來好像「很合理」,可惜法律可不是用「聽起來」的。它對調劑權的授權嚴格到令人髮指。你這次沒掉進坑裡,證明你的法規基礎還算能看,至少比那些連基本常識都沒有的蠢蛋強一點。下次別再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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