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7 題
某診所藥師在執行業務時,因家人發生嚴重意外,須暫時離開藥局趕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藥師不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若該標示被人取掉,藥師應負舉證之責,始可免責
- B 經診所醫師同意後,可委請資深護理人員暫代業務,但不得包括麻醉藥品調劑
- C 得請診所休假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經報備主管機關後,始可代為執行調劑業務
- D 若由非護理人員代理調劑業務時,如該藥師確實知情,則此藥師處以罰款6~30萬元,該代理人員另以違反醫療法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專業人員執業的『程序性義務』角度思考:當藥師於營業時間因故須暫時離開處所時,法律如何要求其履行對公眾的『揭示義務』?更進一步來說,若該揭示標示因外力介入而消失,導致行政裁罰爭議時,行政法院對於『已盡告知義務』之事實,其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通常分配給哪一方承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藥師執業時的法律風險管理,顯示你對藥師法與行政實務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對未來的執業安全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