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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7 題

某診所藥師在執行業務時,因家人發生嚴重意外,須暫時離開藥局趕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藥師不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若該標示被人取掉,藥師應負舉證之責,始可免責
  • B 經診所醫師同意後,可委請資深護理人員暫代業務,但不得包括麻醉藥品調劑
  • C 得請診所休假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經報備主管機關後,始可代為執行調劑業務
  • D 若由非護理人員代理調劑業務時,如該藥師確實知情,則此藥師處以罰款6~30萬元,該代理人員另以違反醫療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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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專業人員執業的『程序性義務』角度思考:當藥師於營業時間因故須暫時離開處所時,法律如何要求其履行對公眾的『揭示義務』?更進一步來說,若該揭示標示因外力介入而消失,導致行政裁罰爭議時,行政法院對於『已盡告知義務』之事實,其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通常分配給哪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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