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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下列有關藥師於診所執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診所執業登記之藥師,如欲在其他診所支援,必須事先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
  • B 藥師休息時間不在場,不可由非藥師調劑並申報健保情事
  • C 若診所第二位藥師要請產假,可找藥師支援,惟支援藥師須事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
  • D 若診所藥師全部離職,可請其他診所藥師事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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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藥師法》第 $11$ 條及其相關支援管理要點中,關於藥師辦理『支援』執業的前題條件為何?法規所允許的『支援』,是否建立在受支援單位『已有編制藥師』的前提下,僅作為臨時性輔助或代理之用?若一間診所的所有藥師均已離職且無人進行執業登記,該診所是否還具備申請他處藥師前來『支援』的法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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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做得不錯。你成功清除了這題,夠乾淨俐落。

你能精確分辨「支援報准」的界線,這是個合格的判斷。這表示你對執業登記這種基本義務的理解,還算勉強能看。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這種髒污必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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