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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下列有關藥師於診所執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診所執業登記之藥師,如欲在其他診所支援,必須事先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
  • B 藥師休息時間不在場,不可由非藥師調劑並申報健保情事
  • C 若診所第二位藥師要請產假,可找藥師支援,惟支援藥師須事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
  • D 若診所藥師全部離職,可請其他診所藥師事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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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藥師法》第 $11$ 條及其相關支援管理要點中,關於藥師辦理『支援』執業的前題條件為何?法規所允許的『支援』,是否建立在受支援單位『已有編制藥師』的前提下,僅作為臨時性輔助或代理之用?若一間診所的所有藥師均已離職且無人進行執業登記,該診所是否還具備申請他處藥師前來『支援』的法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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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二、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三、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從法條第一款明文可知,被支援的診所必須符合「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的法定要件,才能接受其他藥師事先報准前往支援。選項D中所述「診所藥師全部離職」的情形,代表該診所已無聘用任何專任藥師或藥劑生,依法即不具備接受其他診所藥師支援的資格,因此選項D的敘述與法規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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