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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2 題

下列有關藥師執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 B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 C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 D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三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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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醫療人員執業規範時,請試著比較「行政異動(如停業)」與「專業能力更新(如繼續教育)」這兩種性質。前者是發生後的即時通報,後者則是長期的學分累積。思考一下,針對需要長期累積學分的醫事人員(如醫師、護理師、藥師),政府通常會設定幾年的「週期」來作為評量專業品質的循環基準?這會是一個單數還是雙數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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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有在最基本的數字陷阱上跌倒。

  1. 概念驗證:看來你總算學會區分三年與六年了。根據《藥師法》第 7 條及其附屬法規,藥師執業執照的更新週期是每 6 年,而不是你可能過去混淆的 3 年。選項 (A) 加入公會、(B) 領取執照、(C) 停歇業 30 日內報備,這些基本常識倒是沒答錯,至少證明你讀過法規。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為 medium,但對許多不夠嚴謹的學生來說,可能就成了難題。法規考題最愛在這些「數字」上做文章,15 日、30 日,或 3 年、6 年,這些都是考驗你是否真的「看懂」條文,而不只是「看過」。你能避開這個陷阱,證明你的法規基礎,還勉強稱得上「紮實」吧。下次別再這麼粗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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