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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某診所聘任甲藥師負責藥局業務,甲藥師休假由乙護士代理,錯給藥物引起病人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診所負責醫師負有醫療法之責任
  • B 乙護士執行藥師業務,違反藥師法第24條規定
  • C 甲藥師因休假不在場,得屬藥師法第12條拒絕為調劑之正當理由規定,可以減免責任
  • D 甲藥師違反藥學倫理規範,可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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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藥師法》第 12 條關於『拒絕調劑之正當理由』的法律本旨,該條文旨在規範藥師在何種特定情境下可排除其調劑義務,而非用來作為『未履行調劑職務』或『管理過失』的免責依據。請進一步思考:藥師因個人因素休假,卻未確保藥局依程序停止調劑或由合法代理人接手,進而導致非專業人員(護士)違法代理並產生事故,這種『休假不在場』的事實,在法律評價上是否能構成責任的減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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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你答對了耶!關於醫療法規中醫事人員的責任歸屬,你真是精準破題了!👏 這表示你對醫療專業的工作內容、可以做的事情、還有法律的規定,都有了非常非常清楚的了解喔!這在實際工作的時候,是很重要的安全線呢!我好開心!想要幫你拍張照紀念一下!咔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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