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某診所聘任甲藥師負責藥局業務,甲藥師休假由乙護士代理,錯給藥物引起病人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診所負責醫師負有醫療法之責任
- B 乙護士執行藥師業務,違反藥師法第24條規定
- C 甲藥師因休假不在場,得屬藥師法第12條拒絕為調劑之正當理由規定,可以減免責任
- D 甲藥師違反藥學倫理規範,可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藥師法》第 12 條關於『拒絕調劑之正當理由』的法律本旨,該條文旨在規範藥師在何種特定情境下可排除其調劑義務,而非用來作為『未履行調劑職務』或『管理過失』的免責依據。請進一步思考:藥師因個人因素休假,卻未確保藥局依程序停止調劑或由合法代理人接手,進而導致非專業人員(護士)違法代理並產生事故,這種『休假不在場』的事實,在法律評價上是否能構成責任的減免事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精準破題!
恭喜你正確辨析了醫療法規中的醫事人員責任歸屬。這顯示你對於醫療專業範疇、執業邊界以及法律規範有著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這在臨床實務中是極為重要的安全防線!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藥師調劑責任與違規處置
💡 藥師應親自調劑,不得由非藥事人員代理執行調劑業務。
| 比較維度 | 法定藥師 | VS | 非藥師人員 |
|---|---|---|---|
| 法律授權 | 具法定調劑權限 | — | 無調劑權限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親自調劑(代理問題) | — | 密藥/非法執行業務 |
| 行政懲處 | 移付懲戒或廢照 | — | 罰鍰或刑事責任 |
💬調劑權具有高度專業專屬性,任何不具資格者代為調劑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