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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依據藥師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
  • B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 C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 D 藥師移付懲戒事項,應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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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藥師法》中有關「懲戒程序」的條文:當藥師涉及違法或專業失當而需移付懲戒時,最終負責「審議並做出決議」的法定組織,究竟是行政主管機關或公會本身,還是法律另有規定應設置特定的「委員會」來執行?請特別區分「移送單位」與「最終裁決單位」在職權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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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解為選項 D。依據藥師法第21-2條規定:「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因此,藥師移付懲戒事項依法應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而非選項 D 所稱的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處理,故選項 D 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

📝 藥師執業規範與懲戒
💡 掌握藥師調劑義務、執業資歷要求及懲戒處理之法規要點。
比較維度 移送單位 VS 處理單位
代表機構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 藥師懲戒委員會
功能角色 發現違規並發起程序 負責審議並作成決議
法律行為 移付 (Referral) 處理 (Handling/Adjudication)
💬懲戒程序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送」至懲戒委員會進行「處理」。
🧠 記憶技巧:調劑簽章記日期,主持須滿兩年期,公會移送委處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移送」與「處理」單位。藥師公會或衛生局是發現違規後的「移送者」,負責審議與決議懲戒內容的「處理者」是懲戒委員會。
藥師懲戒委員會組成 藥師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 處方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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