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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須移付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 B 懲戒之方式可廢止藥師證書
  • C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D 藥師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可以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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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行政法中『救濟審級』的觀念切入:當受懲戒人對初次裁決結果不服而提起救濟時,該救濟機關的『行政位階』通常應高於還是等於原處分機關?請試著辨析在專業人員懲戒制度中,負責救濟決定的委員會(即覆審層級)應設置於地方政府,還是由最高層級的『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方能確保全國裁量標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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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 D。依據藥師法第21-2條規定:「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此即為選項 C 之正確內容。當藥師對懲戒結果不服時,依同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而關於覆審機關的層級,藥師法第21-2條亦明定:「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由此可知,受理覆審的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而非由地方縣市政府設置。因此,選項 D 稱可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為錯誤敘述,故選 D。

📝 藥師懲戒與覆審制度
💡 藥師懲戒處分由委員會作成,不服決議須向中央申請覆審。
比較維度 藥師懲戒委員會 VS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設置層級 直轄市、縣市、中央 中央主管機關 (衛福部)
受理對象 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由受懲戒不服之藥師申請
申請期限 無特定期限(視事證) 收到決議書後 20 日內
法律效力 作成初次懲戒決議 最終決議,具訴願效力
💬初審可由地方辦理,但覆審統一由中央衛福部受理,期限為20日。
🧠 記憶技巧:懲戒覆審找中央,限期二旬(20天)理得彰。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中央層級」的覆審委員會誤認為「縣市層級」。
藥師法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行政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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