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須移付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 B 懲戒之方式可廢止藥師證書
- C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D 藥師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可以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行政法中『救濟審級』的觀念切入:當受懲戒人對初次裁決結果不服而提起救濟時,該救濟機關的『行政位階』通常應高於還是等於原處分機關?請試著辨析在專業人員懲戒制度中,負責救濟決定的委員會(即覆審層級)應設置於地方政府,還是由最高層級的『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方能確保全國裁量標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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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 D。依據藥師法第21-2條規定:「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此即為選項 C 之正確內容。當藥師對懲戒結果不服時,依同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而關於覆審機關的層級,藥師法第21-2條亦明定:「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由此可知,受理覆審的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而非由地方縣市政府設置。因此,選項 D 稱可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為錯誤敘述,故選 D。
藥師懲戒與覆審制度
💡 藥師懲戒處分由委員會作成,不服決議須向中央申請覆審。
| 比較維度 | 藥師懲戒委員會 | VS |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
| 設置層級 | 直轄市、縣市、中央 | — | 中央主管機關 (衛福部) |
| 受理對象 | 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 — | 由受懲戒不服之藥師申請 |
| 申請期限 | 無特定期限(視事證) | — | 收到決議書後 20 日內 |
| 法律效力 | 作成初次懲戒決議 | — | 最終決議,具訴願效力 |
💬初審可由地方辦理,但覆審統一由中央衛福部受理,期限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