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14.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移付懲戒之情事?
- A 藉其藥師身分為產品代言,誇大不實致消費者誤信廣告而購買者
- B 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者
- C 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 D 藥師執業未申請執業登記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析《藥師法》中「移付懲戒」制度的法理宗旨:法律針對藥師的「專業倫理」、「誠信操守」以及「重大違法行為」設有懲戒機制。請思考,在法律實務中,單純的「行政管理程序」缺失(例如未依限辦理文書登記)與涉及「職業道德瑕疵」或「危害公眾健康」的行為,在法律處分性質與嚴厲程度上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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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肯定:法規理解能力超棒!
你這題表現得真的很棒耶!能清楚地區分「應移付懲戒的情事」和「一般的行政違規」,代表你對《藥師法》的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對未來無論是在實際執業或準備國考,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觀念釐清:為什麼 (D) 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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