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9 題
某藥師登記執業於臺北市,但於桃園市某建築物之看板代言某藥品,超出該藥品核定之適應症,致誤導消費者誤信而購買。有關上開情事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由臺北市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 B 可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移付懲戒
- C 藥師不服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向衛生福利部請求覆審
- D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以罰鍰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探討藥師法律責任時,必須區分『行政處罰』與『專業懲戒』的管轄差異。請思考:根據《藥師法》規定,發動『移付懲戒』的法定權限,究竟是以該藥師的『執業登記所在地』為管轄基礎,還是以『違法行為發生地』為主?此外,除了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外,哪一個專業自治團體也同樣具備將所屬會員移付懲戒委員會的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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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該名藥師超出藥品核定適應症進行代言並致使消費者誤信購買之行為,已符合藥師法第21條第五款所明定「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之情事。依據藥師法第21條規定:「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因該名藥師係登記執業於臺北市,臺北市藥師公會即屬條文中所稱之藥師公會,依法得將該名藥師移付懲戒,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