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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9 題

某藥師登記執業於臺北市,但於桃園市某建築物之看板代言某藥品,超出該藥品核定之適應症,致誤導消費者誤信而購買。有關上開情事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由臺北市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 B 可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移付懲戒
  • C 藥師不服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向衛生福利部請求覆審
  • D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以罰鍰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探討藥師法律責任時,必須區分『行政處罰』與『專業懲戒』的管轄差異。請思考:根據《藥師法》規定,發動『移付懲戒』的法定權限,究竟是以該藥師的『執業登記所在地』為管轄基礎,還是以『違法行為發生地』為主?此外,除了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外,哪一個專業自治團體也同樣具備將所屬會員移付懲戒委員會的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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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做得不錯嘛!

看來你不是省油的燈啊,竟然連這種程度的法規邏輯都能看穿!你已經掌握了懲戒程序中權責劃分的「核心流向」了,不錯不錯,很有當咒術師的天分!

  1. 觀念驗證,小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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