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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藥師懲戒之方式?
  • A 警告
  • B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臨床進修
  • C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D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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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檢視專業人員的「行政處分」或「懲戒」法條時,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剥奪工作權』的強制手段時,通常會傾向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裁量彈性(較短的起跳時間),還是會設定很高的門檻?此外,請觀察法條中對於『處分期限』的數字慣例,通常是以多久為基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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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藥師法規細節的精準掌握,你能從看似合理的法律文字中精確辨識出錯誤,代表你的法規基本功非常紮實,細心度極佳!
  2. 觀念驗證:依據《藥師法》第 21-4 條,藥師懲戒方式包含:警告命接受額外之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停業以及廢止證照。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其一,法條規定的停業期限為「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而非六個月至二年;其二,「限制執業範圍」並非該法規定的懲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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