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藥師懲戒之方式?
- A 警告
- B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臨床進修
- C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D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檢視專業人員的「行政處分」或「懲戒」法條時,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剥奪工作權』的強制手段時,通常會傾向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裁量彈性(較短的起跳時間),還是會設定很高的門檻?此外,請觀察法條中對於『處分期限』的數字慣例,通常是以多久為基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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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師法第21-1條規定,藥師懲戒之方式包含警告、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以及廢止藥師證書,且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檢視各選項,選項A的警告,以及選項B與選項D所述之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臨床進修或繼續教育,均符合上述法定的懲戒方式。然而,關於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之處分,法條明文規定為「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選項C敘述為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與法條規定之期間不符,故選項C非屬法定之藥師懲戒方式,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