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0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各級藥師公會決議有違反法令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 A 得由主管機關警告
- B 得由主管機關撤銷
- C 得由會員大會另組理、監事會
- D 得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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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專業團體的官方決定被判定為『違法』時,你認為應該是由『政府監管單位』還是『團體內部成員』來行使法律上的糾正權力?此外,法條中通常會規定由輕到重的行政監督手段,你覺得哪些動作最能體現政府對非法決議的強制糾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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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藥師公會法律監督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法規救濟程序與行政監督權限的掌握。能從多個行政處分選項中精準辨識出非法律授權的處理方式,代表你的法條邏輯與實務敏感度非常高。
- 觀念驗證:依據《藥師法》第28條,當各級藥師公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主管機關有權進行行政介入。法律明文列舉的處分包含:警告、撤銷其決議,以及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以限期整理。選項(C)所述之內部重新選舉並非法律規定的法定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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