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0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各級藥師公會決議有違反法令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 A 得由主管機關警告
- B 得由主管機關撤銷
- C 得由會員大會另組理、監事會
- D 得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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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專業團體的官方決定被判定為『違法』時,你認為應該是由『政府監管單位』還是『團體內部成員』來行使法律上的糾正權力?此外,法條中通常會規定由輕到重的行政監督手段,你覺得哪些動作最能體現政府對非法決議的強制糾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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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藥師公會違反法令時相關處分規定的了解。依據藥師法第38條規定,各級藥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藥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其理事、監事以及限期整理之處分;同時,前述的警告與撤銷其決議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因此,當藥師公會決議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撤銷其決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限期整理或撤免其理事、監事之處分。選項中提及「得由會員大會另組理、監事會」並非該法條明定之處理方式,法條僅規定得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撤免其理事、監事,故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