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8 題
某兼領藥劑生證書之藥師,受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領有國內藥劑生證書者,需處以中止效期三年以上之處罰
- B 需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規定繼續教育之額外時數
- C 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無論該證書是否遺失或毀損
- D 若其配偶也具藥師資格,則該受處分藥師於廢證後,僅可協助其配偶,擔任調劑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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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藥師法》對於同時領有「藥師」與「藥劑生」雙重證書者的管理邏輯:當其中位階較高的「藥師證書」因違規而遭最嚴厲的「廢止」處分時,基於行政管理的一致性與專業適格性要求,該處分的效力是否會延伸至其所持有的另一張專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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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藥師受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由上述規定可知,當兼領藥劑生證書的藥師面臨廢止藥師證書的處分時,依法其藥劑生證書亦必須連帶受到廢止。因此,選項C所述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為最適當之處置,其餘選項之處罰、時數規定或協助調劑等限制皆非相關法規所明定之內容。
藥師雙證書廢止規定
💡 藥師證書受廢止處分時,其兼領之藥劑生證書應一併廢止。
| 比較維度 | 藥師證書 | VS | 藥劑生證書 |
|---|---|---|---|
| 處分地位 | 主受處分對象 | — | 連帶受處分對象 |
| 法律效力 | 撤銷藥師執業資格 | — | 同步撤銷藥劑生資格 |
| 執業限制 | 不得執行藥師業務 | — | 不得執行藥劑生業務 |
💬當核心藥師資格喪失,基於同一行為之嚴懲,附屬資格必須一併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