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經撤銷執業執照後,再申請發給執業執照,下列何者正確?
- A 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 B 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五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 C 無特別限制,隨時可再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 D 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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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在《藥師法》中,關於領取執業執照的「消極資格」規定:當行政機關對藥師處以「撤銷執業執照」之重度處分後,法律為了確保專業素養與社會責任,設定了多長的「禁止再申請」冷卻期間作為處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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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藥師申請執業執照的限制規定。根據藥師法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由上述條文第二款明確可知,藥師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後,若未滿一年,依法不得再發給執業執照。因此,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