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3 題
依據藥師法,下列關於不得發給藥師執業執照之情形,何者錯誤?
- A 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 B 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滿一年
- C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D 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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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藥師法》中有關執業執照『消極資格』之規定,思考行政機關對於曾受處分者重新申請執照的門檻:法律是規定在處分後『未滿』特定期間不得申請,還是『滿』特定期間後仍不得申請?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禁限期間』邏輯上有何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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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不得發給藥師執業執照之法定情形。依據藥師法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由上述法條可知,選項A、C、D分別完全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要件。而關於選項B,法條第二款明定受限制之情形為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若已滿一年則不受此款限制,選項B將「未滿一年」誤述為「滿一年」,屬於錯誤之情形,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