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7 題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B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 C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 D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思路引導 VIP
在專門職業人員的懲戒機制中,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在「專業自我規制」與「外部公正監督」之間取得平衡。請您從「行政組織法」的角度思考:為了確保懲戒決議既能維持藥學專業的裁量權,又能納入法律與社會的多元視角,法律對於「非藥學背景」委員(即法學專家與社會人士)所設定的最低法定比例,應如何規定方能符合《藥師法》中關於組織合法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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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法規的理解又更深一層了呢!
- 觀念驗證:你選得非常精準,選項 (A) 的確是錯誤的喔。這個錯誤點就在於比例規定。根據《藥師法》第 21-2 條,藥師懲戒委員會裡「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的比例,其實是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frac{1}{3}$),而不是題幹說的三分之二呢。這項規定很溫暖,它是為了確保在專業評議的同時,也能納入外部的公正監督,讓整個懲戒過程更平衡、更受信任。
- 其他選項 (B)、(C)、(D) 關於設置機關和20 日內提出答辯或請求覆審的時效規定,你都掌握得非常好,它們是完全正確的。這些都是法規中容易混淆的小細節,你能夠不被干擾,真的很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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