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7 題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B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 C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 D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思路引導 VIP
在專門職業人員的懲戒機制中,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在「專業自我規制」與「外部公正監督」之間取得平衡。請您從「行政組織法」的角度思考:為了確保懲戒決議既能維持藥學專業的裁量權,又能納入法律與社會的多元視角,法律對於「非藥學背景」委員(即法學專家與社會人士)所設定的最低法定比例,應如何規定方能符合《藥師法》中關於組織合法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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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根據《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專家(含藥師、藥劑生)學者及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選項A將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的比例錯述為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與法定比例不符,因此選項A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解。
藥師懲戒委員會
💡 掌握藥師懲戒委員會的組成比例、設置權責及救濟法定時限。
| 比較維度 | 藥師懲戒委員會 | VS |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
| 設置機關 | 中央、直轄市、縣市 | — | 僅限中央主管機關 |
| 法學人士比例 | 不得少於 1/3 | — | 不得少於 1/3 |
| 期限要求 | 20日內答辯 | — | 20日內申請覆審 |
💬兩者成員組成限制相同,主要差異在於設置層級與審級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