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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9 題

依據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 A 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 1/3
  • B 若縣市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 100 人,得與鄰近縣市合併設置藥師懲戒委員會
  • C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衛生福利部設置之
  • D 藥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行使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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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一個具有同儕審查性質的「懲戒委員會」時,為了避免因為「執業圈子太小」而導致人情包庇或公正性疑慮,你認為法規在設定「必須獨立設置委員會」的人數門檻時,會傾向設定一個較小的規模(如一間普通學校的人數),還是需要達到一定的區域規模(如數百人以上)才具備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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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最不適當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條規定:「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由此可知,當縣市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而非如選項 B 所述得與鄰近縣市合併設置,因此選項 B 屬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同時,依據該條文規定,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亦印證了選項 C 為適當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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