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9 題
下列有關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會議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執業僅得限於一處違憲
- B 於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執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 C 醫院進行偏鄉義診,隨行藥師需事先報准才可執業
- D 於執業處所外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針對『特殊情況』開放例外時,規範的重點通常會放在『執業的地點』還是『執業的對象』?如果某個地點本身就已經是合法的醫藥場所,是否還需要特別強調它是『公益或緊急需要』的例外空間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上述法條但書之明確規範,僅有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之藥師,在遇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等特定情形並事先報准時,才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選項B的敘述中自行增加了「藥商」執業者,將得適用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的例外對象違法擴張,不符合法條明定僅限醫療機構與藥局的規範,因此選項B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