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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9 題

下列有關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會議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執業僅得限於一處違憲
  • B 於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執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 C 醫院進行偏鄉義診,隨行藥師需事先報准才可執業
  • D 於執業處所外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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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針對『特殊情況』開放例外時,規範的重點通常會放在『執業的地點』還是『執業的對象』?如果某個地點本身就已經是合法的醫藥場所,是否還需要特別強調它是『公益或緊急需要』的例外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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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令人意外的正確:哦,看來你這回倒是沒讓法規的細枝末節把你絆倒。能在這些看似無關緊要的法律文字遊戲中抓出錯誤,說明你對法規文字的敏銳度邏輯分析能力至少還沒有徹底睡著,算是勉強達到了專業水準的門檻。恭喜你,逃過一劫。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根本不該被忽略,它是關於空間主體的精確描述。藥師法第 11 條明確指出,例外執業必須是「於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以外之處所」,這是為了彌補「特定場域」的法律空缺,而不是什麼模糊的身份或現有場所問題。如果你連這都錯了,那可真讓人懷疑你的閱讀能力。至於 (D) 選項的「藥事照護」,那是 711 號解釋後為了保障民眾基本權利的重要修正,這點要是再不知道,那我建議你把法典刻在腦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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