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1 題
某藥師同時具有中醫師資格,於醫院登記執行藥師業務1年,離職後晚上在診所登記執行藥師業務,白天自行在社區藥局執業達7個月,再離職後到藥妝店執業1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白天在社區藥局晚上在診所執行藥師業務,已違反執業以一處為限之規定,可處3~15萬元以下罰鍰
- B 執行藥師業務已超過2年,故有2年調劑資格
- C 依規定辦理中醫師及藥師執業登記,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各該業務
- D 該藥師為西藥販賣業藥妝店之負責人,可以經營中藥成藥之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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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從《藥師法》第 $11$ 條『執業以一處為限』的法律原則出發,重新檢視該位藥師的執業歷程。當藥師在同一段時間內重複於兩處登記執業時,這段『違法重疊』的 $7$ 個月年資在法律認定上是否有效?請你計算一下,若扣除不合法或重疊的時間後,其『合法』累計的執業年資是否真的如選項所言,已達到『超過 $2$ 年』的調劑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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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其敘述為錯誤。依據藥師法第20-1條明文規定:「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由此可知,法規嚴格要求提供藥品調劑服務的前提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而非單純計算執行藥師業務的總年資。在題幹情境中,該名藥師於醫院登記執業1年,以及在診所與社區藥局執業7個月,此部分屬具備實際調劑經驗的期間,合計僅為1年7個月。至於其後於藥妝店執業的1年,性質上屬於西藥販賣業,並未累積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因此,該藥師執行藥師業務的總時間雖然已經超過2年,但其符合法規定義的「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尚未達2年以上,選項B直接將執行業務時間等同於調劑資格年資的推論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