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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2 題

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局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 B 藥局如要販售第一等級之醫療器材,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
  • C 凡取得藥師執照之藥師所親自主持之藥局,即可兼營中藥之零售業務
  • D 無論是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且有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者,都可向轄區衛生局請領藥局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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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藥事法》中關於藥師執業範圍的規定:針對「中藥零售」這項業務,法律是否規定領有藥師證書者即可直接經營?抑或是必須符合特定的「修習中藥課程學分」或其他資格條件,方能兼營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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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還沒把書本丟掉。

  1. 觀念驗證: 哼,這題的陷阱很明顯,就是那個所謂的中藥零售業務。每次講到這個,總有人天真地以為拿到藥師執照就萬事俱備了?《藥事法》第 103 條是擺設嗎?不懂為何總是有人會忘記,那些規定修習的中藥課程,累積達 16 個學分以上,還有那張證明文件,都是基本門檻。選項 (C) 描述「即可兼營」這種想當然爾的說法,簡直是把法規當兒戲,當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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