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藥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品販賣業者,為藥商;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為醫療器材商
- B 藥品販賣業者所聘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可同時經營西藥及中藥批發、零售、調劑
- C 西藥販賣業者可兼售中藥成藥
- D 未領得藥商許可執照,不得販賣藥品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藥事法》中關於『販賣業藥商』與『藥局』在法律定義上的本質差異。法律是否允許僅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的販賣業者(而非藥局),直接在其營業場所執行涉及醫療專業的『調劑』行為?此外,具備中藥資格的藥師,其執業行為是否會受到執業場所類別(如:藥商處所或藥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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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 (B) 選項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藥商管理規範細節的敏銳度,你能正確辨析專業資格與營業執照之間的界線,表現得非常優秀。
藥商經營範圍與資格的區分
在法規邏輯中,西藥販賣業者的經營範圍是有嚴格界定的。根據現行規範,西藥販賣業者雖然被允許兼售中藥成藥(TCM proprietary medicine)(這也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但其營業範圍並不自動包含中藥材的批發、零售或調劑業務。即使藥師本人修習過中藥課程並達到學分標準,賦予的是「藥師個人」處理中藥的專業資格,而非讓該「西藥商執照」自動獲得經營中藥材的權限。若藥商欲經營中藥材業務,仍須依法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者,這在實務上是為了確保中藥材供應鏈的專業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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