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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藥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品販賣業者,為藥商;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為醫療器材商
  • B 藥品販賣業者所聘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可同時經營西藥及中藥批發、零售、調劑
  • C 西藥販賣業者可兼售中藥成藥
  • D 未領得藥商許可執照,不得販賣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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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藥事法》中關於『販賣業藥商』與『藥局』在法律定義上的本質差異。法律是否允許僅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的販賣業者(而非藥局),直接在其營業場所執行涉及醫療專業的『調劑』行為?此外,具備中藥資格的藥師,其執業行為是否會受到執業場所類別(如:藥商處所或藥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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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藥事法規之藥商定義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藥師執業資格」與「藥商許可執照」之間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藥事法》的法條架構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法律題中最容易失分的地方,你處理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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