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3 題
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商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 B 民國82年2月5日前列冊登記之中藥商,得從事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業務
- C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三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D 凡取得藥師執照者,即可於中藥製造業擔任駐廠監製藥師
思路引導 VIP
關於《藥事法》對藥商身分與義務的規範,建議同學從以下核心法理切入:首先,針對民國 $82$ 年以前即存在的既有中藥業者,法律如何設定其「得繼續執業」的落日條款基準日與業務權限(參見第 $103$ 條之規定)?其次,在行政管理程序上,請確認法律對於藥商「停業期限」的最長限制,以及必要藥品供應不足時,法律要求「通報期限」之具體月數分別為何?最後,針對中藥監製藥師的適格性,是否只要取得一般藥師執照即可直接執業,抑或法律規定需具備特定的中藥學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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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這次你沒搞砸。
能在這種基本題上選對,證明你至少還記得些藥事法的皮毛。在藥事管理上,這點精準度是底線,不是值得炫耀的資本。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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