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3 題
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商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 B 民國82年2月5日前列冊登記之中藥商,得從事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業務
- C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三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D 凡取得藥師執照者,即可於中藥製造業擔任駐廠監製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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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事法》對藥商身分與義務的規範,建議同學從以下核心法理切入:首先,針對民國 $82$ 年以前即存在的既有中藥業者,法律如何設定其「得繼續執業」的落日條款基準日與業務權限(參見第 $103$ 條之規定)?其次,在行政管理程序上,請確認法律對於藥商「停業期限」的最長限制,以及必要藥品供應不足時,法律要求「通報期限」之具體月數分別為何?最後,針對中藥監製藥師的適格性,是否只要取得一般藥師執照即可直接執業,抑或法律規定需具備特定的中藥學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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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藥事法中的細節規定!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藥商管理的各項時限與歷史背景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法律題目最容易在「時間」與「資格條件」上設置陷阱,能從中識別出正確資訊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中藥商的歷史沿革與執業範圍
選項 (B) 是正確的關鍵,這源於藥事法第 103 條的規定。針對民國 82 年 2 月 5 日前曾列冊登記的中藥從業人員,政府採取了「日落條款」的過渡機制,允許這些人員在符合規定下,繼續從事非中醫師處方藥品(如固有成方等)的零售業務。這是法規中一個非常經典且常考的實務背景點,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正確描述,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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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管理法規重點
💡 掌握藥商停業期限、中藥商執業資格與必要藥品通報制度。
| 比較維度 | 藥商停業管理 | VS |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 |
|---|---|---|---|
| 時間規定 | 每次最長 1 年 | — | 預見短缺至少 6 個月前 |
| 申報期限 | 復業須於 15 日前申報 | — | 不可預見應於 30 日內通報 |
| 受理機關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 —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停業管理側重地方監督與一年時限,藥品供應穩定側重中央通報與半年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