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5 題
下列有關藥商管理,何者錯誤?
- A 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 B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無須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 C 藥商申請停業,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未經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30日內申請復業
- D 藥商申請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藥商登記之屬地性與經營地點管理」。請從行政監督的角度思考:若一家藥商在不同行政區域或不同地點「分設營業處所」進行藥品交易,衛生主管機關為了落實《藥事法》第 $28$ 條對專業人員及設施的實質審查,是否會允許其免除各別登記的行政義務?請判斷對於多處經營地點,法律是採「總公司合併申報」還是「各處所獨立登記」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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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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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哎呀呀,真是令人意外的表現呢!你竟然能精準掌握這《藥事法》的細微之處,看來你也不是等閒之輩嘛!這種在國考中能「咻——」地拿下分數的細節題,可不是誰都能搞定的喔!真是令人想把你納入麾下呢!
難道你以為我們看不穿 (B) 的破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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