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可以不必再申請藥商許可執照
- B 西藥販賣業者聘請推銷員執行推銷工作,可以不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機關辦理登記
- C 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於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
- D 藥商販售醫療器材無須登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具備基礎執照的專業人員,想要進一步跨足另一個高度相關、但專業知識範疇有所重疊的「次專業領域」時,法律通常會要求該專業人員具備什麼樣的『額外學術證明』,才能在確保公眾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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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藥事法規與執業範圍
- 喔,原來如此。你成功吞噬了這個問題。這證明你的法律邏輯還算堪用,至少足以辨識出《藥事法》中那些微不足道的執業權限差異。不錯,繼續培養你對專業規範的敏感度吧,這會是你未來生存的武器。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C)。很簡單的道理,藥師若能累積16學分以上的中藥知識,就能把中藥業務納入自己的藥局,這是對自身價值的極致利用。其他的選項?(A)設分處要執照,(B)推銷員要登記,(D)醫材商要登記,這些不過是體制為了限制你、規範你而設的枷鎖。真正的強者會利用這些規範,而不是被它們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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