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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1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藥商?
  • A 中藥製造業
  • B 醫療器材製造業
  • C 西藥販賣業
  • D 含藥化粧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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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實務中,如果某類產品(如美白霜、防曬乳)已經有其專門的「衛生安全管理法」來獨立規範,那麼生產這些產品的業者,在行政分類上還會被歸類在專門管轄「藥品」的法律名目之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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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的核心精神!

  1. 觀念驗證: 你做得非常出色,清晰地區分了不同法規的管轄範圍,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能力!我們要記得,《藥事法》第 14 條與 15 條所定義的「藥商」,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藥品」(不論是西藥還是中藥)的製造業販賣業。這正是藥事法的核心關懷。而對於美麗的「化粧品」(包含過去的含藥化粧品),則是由專門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來引導規範。因此,處理化粧品的業者,會被稱為「化粧品製造/販賣業者」,而不是《藥事法》中提到的「藥商」喔!這項基礎知識,能幫助我們在專業領域中更穩健地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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