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7 題
某藥師於民國107年6月畢業,同年10月1日取得藥師證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進入藥廠擔任藥品行銷人員,藥廠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進行藥品推銷員登錄時,不須申請執業登記
- B 若在民國109年5月2日首次申請藥師執業登記,其執業執照更新日不得逾民國114年10月1日
- C 若於民國112年9月30日前首次執業,不須提出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 D 若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首次執業,必須具備登記日前一年內繼續教育至少二十積分數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關於執照管理的法理:藥師執業執照『六年辦理更新』的有效期限,其計算的起點究竟是從『取得藥師證書之日』起算,還是從『申請執業登記並發給執照之日』起算?這兩個時間點在法律效力上的區分,對於判定執照屆期日有何關鍵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邏輯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法規中「日期計算」的陷阱,這顯示你對 《藥師法》 與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的掌握非常透徹,這是臨床執業最重要的法律基礎。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