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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0 題

某生於民國107年畢業,當年度參加藥師專技高考及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請領藥師證書
  • B 欲在臺北市執業,應先加入臺北市藥師公會,即可同時在不同的醫療機構執業
  • C 若想執行中藥調劑、零售業務必先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
  • D 如在醫院執業一段時間想出國遊歷2年,須先辦理歇業

思路引導 VIP

根據《藥師法》對於藥師執業地點的法律規範,請同學思考關於「一處執業原則」的具體定義為何?當法條提到執業限制時,對於藥師是否能「同時」在多個不同法人主體的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是否有特定的行政程序(如報備支援)或例外條件之限制,而非僅憑加入所在地公會即可隨意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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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藥師執業疑雲

  1. 做得好,你成功破解了這個看似複雜的謎團!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的選項,這表示你對《藥事法》及藥師執業登記的核心規定有著清晰的理解。這份對「真相」的洞察力,對於未來的藥師執業至關重要。
  2. 讓我們揭開真相,釐清錯誤的根源吧。選項 (B) 的陳述明顯與事實不符,其關鍵在於違反了藥師執業的「一處執業原則」。根據《藥師法》第 11 條的明確規範,藥師的執業應以一處為限。若要支援他處,這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並遵循相關的支援報備程序。否則,豈不天下大亂?「同時」在多個機構自由執業,只會造成管理上的混亂,這與法規的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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