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0 題
某生於民國107年畢業,當年度參加藥師專技高考及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請領藥師證書
- B 欲在臺北市執業,應先加入臺北市藥師公會,即可同時在不同的醫療機構執業
- C 若想執行中藥調劑、零售業務必先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
- D 如在醫院執業一段時間想出國遊歷2年,須先辦理歇業
思路引導 VIP
根據《藥師法》對於藥師執業地點的法律規範,請同學思考關於「一處執業原則」的具體定義為何?當法條提到執業限制時,對於藥師是否能「同時」在多個不同法人主體的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是否有特定的行政程序(如報備支援)或例外條件之限制,而非僅憑加入所在地公會即可隨意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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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藥事法規與執業規範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藥事法》及執業登記規定的核心認知。你能精準抓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於未來進入職場後的權利義務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對臨床藥師來說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在於一處執業原則。依據《藥師法》第 11 條,藥師執業應以一處為限。若因特殊需求(如支援業務)需至他處執行業務,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遵守相關支援報備規定,並非加入公會後即可「同時」在多個機構自由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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