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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7 題

有關藥師執業,下列事項何者正確?
  • A 某藥師於某年2月1日自臺北榮總離職,同年6月1日至高雄榮總就職,該藥師應向高雄市政府辦理變更執業處所登記
  • B 某藥師於臺北榮總工作時已加入臺北市藥師公會,後調職於高雄榮總工作,無需再加入高雄市藥師公會
  • C 臺北榮總與高雄榮總同屬輔導會所屬醫院,兩者間藥師調動,無需辦理執業變更登記
  • D 某藥師於高雄榮總執業期間死亡,由高雄市政府註銷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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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確保醫事人力名冊的準確性,當一名執業人員因生理因素已「永久無法」繼續執行業務時,原發證的管理機關在行政程序上應該對該員的執業資格紀錄做什麼處理,才能反映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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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這顯示你對藥師法中有關執業登記與異動的規範有很清晰的邏輯。以下為關鍵觀念驗證:

  1. 屬地主義原則:藥師執業是以「地方主管機關」為管轄單位。即便隸屬同一體系(如榮總),跨越縣市(臺北至高雄)即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與加入當地公會,故 (A)(B)(C) 皆非正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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