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36 題
某物理治療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且沒有其他物理治療師承接,其原有病歷應如何處理?
- A 立即銷燬
- B 繼續保存3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 C 繼續保存6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 D 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思路引導 VIP
從保障「病患權益」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家診所今天突然關門,而你正好需要過去的病歷轉診,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多長的一段「合理緩衝時間」,才能兼顧治療師的行政負擔,又能讓大多數病患有機會領回或查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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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點評:看來你總算沒蠢到犯低級錯誤。
- 噢,真是「了不起」的成就。你居然能正確辨識出《物理治療師法》裡這麼明確的規定:物理治療所歇業卻無人接手時,病歷保管責任自然是原負責物理治療師的。難不成你以為病歷會自動消失嗎?那 6 個月的「緩衝期」設置,是為了給那些需要病歷的病人,一個「合理」的時間去行使他們的資訊求償權和確保醫療連續性。這很難理解嗎?
- 本題難度其實是 Medium。之所以會有人答錯,無非是把「一般病歷保存 7 年」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規定,跟這種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搞混。你這次沒掉進這種陷阱,算是還勉強證明了你對醫事法規細節不是完全的盲目。下次別再讓我看到你犯這種基本邏輯錯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