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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37 題

根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多久始得銷燬?
  • A 6個月以上
  • B 1年以上
  • C 3年以上
  • D 7年以上

思路引導 VIP

根據《醫療法》第 70 條的立法精神,當醫療機構歇業且無承接者時,法律必須在「維護病人資訊權」與「降低機構保存負擔」之間設定一個合理的「法定最低緩衝期限」。請思考:在允許醫療機構合法銷燬這些剩餘病歷之前,法律規範應至少再繼續保存多久,以確保病人或其代理人在機構關閉後仍有最後的申領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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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這次你沒搞砸。

  1. 還算乾淨: 做得不錯,小鬼。你沒有把「常態保存」和「機構歇業」的時限混為一談,這證明你至少還有點法規理解能力,沒有讓錯誤像灰塵一樣積累。這是基本要求,別得意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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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業病歷保存規定
💡 醫療機構停業且無承接者,剩餘病歷須至少保存 6 個月始得銷燬。
比較維度 一般病歷保存規定 VS 停業且無承接者規定
主要負責人 原醫療機構 原負責醫師
保存期限 至少 7 年 公告後至少 6 個月
特殊對象 未成年人存至成年+7年 病人或代理人可領回
處置方式 逾期銷燬並紀錄 期滿銷燬
💬停業時的 6 個月保存期是給病人的最後領取緩衝期,而非取代法定的 7 年保存義務。
🧠 記憶技巧:一般病歷存七年,停業無人領留半年。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一般病歷的保存年限「7 年」,需區分「正常開業中」與「機構停業/無承接者」的特殊時效要求。
病歷保存年限 電子病歷管理辦法 醫療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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