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37 題
根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多久始得銷燬?
- A 6個月以上
- B 1年以上
- C 3年以上
- D 7年以上
思路引導 VIP
根據《醫療法》第 70 條的立法精神,當醫療機構歇業且無承接者時,法律必須在「維護病人資訊權」與「降低機構保存負擔」之間設定一個合理的「法定最低緩衝期限」。請思考:在允許醫療機構合法銷燬這些剩餘病歷之前,法律規範應至少再繼續保存多久,以確保病人或其代理人在機構關閉後仍有最後的申領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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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這次你沒搞砸。
- 還算乾淨: 做得不錯,小鬼。你沒有把「常態保存」和「機構歇業」的時限混為一談,這證明你至少還有點法規理解能力,沒有讓錯誤像灰塵一樣積累。這是基本要求,別得意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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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病歷保存規定
💡 醫療機構停業且無承接者,剩餘病歷須至少保存 6 個月始得銷燬。
| 比較維度 | 一般病歷保存規定 | VS | 停業且無承接者規定 |
|---|---|---|---|
| 主要負責人 | 原醫療機構 | — | 原負責醫師 |
| 保存期限 | 至少 7 年 | — | 公告後至少 6 個月 |
| 特殊對象 | 未成年人存至成年+7年 | — | 病人或代理人可領回 |
| 處置方式 | 逾期銷燬並紀錄 | — | 期滿銷燬 |
💬停業時的 6 個月保存期是給病人的最後領取緩衝期,而非取代法定的 7 年保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