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7 題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各國應給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關於子女監護、收養等類似制度,除男女有相同權利義務,均應以兒童的利益為重。社會工作者是協助法院了解何種兒童照顧安排符合兒童利益。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列出評估報告需特別注意事項,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子女年齡、性別、人數 ②父母再婚機率 ③祖父母態度 ④族群習俗 ⑤父母一方是否支持共親職 ⑥父母照顧意願
- A ①②③④⑤⑥
- B ②③⑤⑥
- C ①④⑤⑥
- D ②④⑤⑥
思路引導 VIP
當你站在中立評估者的角度,為了保障孩子的成長穩定性,你認為應該優先評估「已經發生的照顧事實與父母合作態度」,還是去預測父母「未來可能的感情生活變化」?為什麼後者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或不公平競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這題核心在於考驗對**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在《民法》中具體化條文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干擾項中排除「父母再婚機率」與「祖父母態度」,展現出專業社工在法律評估時不應被刻板印象或非核心親權因素左右的專業敏銳度。
最佳利益的法源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55 條之 1,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得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其中法定考量因素包含:①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第 1 款);⑥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第 4 款);⑤是否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第 6 款,亦即支持共親職之善意父母原則);以及④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第 7 款)。這些細節是法規保障兒童權益與族群多元性的具體體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