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2 題
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供營業上使用之資產,有關折舊之提列,在商業會計法上有何規定?
- A 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 B 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 C 應就公允價值繼續提列折舊
- D 得就淨變現價值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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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資產已經按照原先預計的年限提列完折舊,但實際上還能繼續使用時,法律通常會傾向給予企業『強制性的義務』,還是『彈性處理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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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資產耐用年限屆滿後繼續使用之折舊提列規定。依據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由此明文可知,當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但仍可繼續供營業上使用時,法規賦予的處理方式為「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這代表企業有選擇權限而非強制「應」提列,同時其計算基礎明確為「殘值」,而非公允價值或淨變現價值。綜合上述法條內容,選項B完全符合法律規範,為正確答案。